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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不搞特殊化,又要遵守“特殊要求”

     发布时间:2012-12-19 09:24           浏览次数:
不搞特殊化,是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

  早在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就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胡锦涛同志也多次强调,要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执行制度上率先垂范。

  我们党的领导干部,只是广大党员干部队伍中的一部分。对于需要普通群众遵守的法律法规、需要一般党员干部遵守的纪律规定,领导干部也必须遵守;对于禁止一般党员干部去做的事,领导干部绝不能去做。这是对领导干部最低层次的、最基本的要求。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是党员干部中的优秀分子。人民赋予我们党执政的权力,而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主要是领导干部。这就决定了,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制度方面,既与一般党员干部相同,又与一般党员干部相比具有特殊性。也就是说,我们对领导干部,既要强调不搞特殊化,又要提出一些特殊要求。

  关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很早就作过精辟而深刻的论述。1937年10月,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开枪将刘茜打死。毛泽东给该案审判长雷经天的信中说: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领导干部身份特殊、职责特殊,其品行作风代表党的形象,其言行举止在群众中会产生重大影响。要让他们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真正做到“正人先正己”,就必须对他们提出一些不同于普通党员干部的特殊要求。正如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的那样:“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

  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要求”问题,就是要提醒各级领导干部在个人言行方面慎之又慎,在遵纪守法方面严而又严,不能与一般党员干部相提并论,更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就是要提醒我们各级党组织充分注意这个问题,按照对领导干部要有“特殊要求”的思路加强制度建设,采取相关措施,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

  各级领导干部不搞特殊化,就能始终与全体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始终得到广大党员干部以及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对领导干部提出“特殊要求”,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决策失误,有利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党的作风建设。